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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前9个月317人因履行"两个责任"不力被处分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7-04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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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甘肃前9个月317人因履行“两个责任”不力被处分

  抓住“牛鼻子” 问责不手软

  央广网兰州11月2日消息 前不久,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扶贫办原主任董某因严重违纪被“双开”的消息在当地引起热议。武都区随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陇南市扶贫办和武都区政府4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今年以来,甘肃省纪委把严格责任追究作为督促各级党委、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撒手锏,举起戒尺严问责、黑下脸来找问题。今年1至9月,全省共追究“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题175件,处理317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57人,乡科级干部209人。据不完全统计,1至9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事件中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直接查处和督办问责431件,处理827人,给予党纪处分177人、政纪处分143人、组织处理558人、移送司法机关16人。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不久前,金昌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某因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被问责。2015年4月,金昌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王志宇、会计包红亮等人因违反财经纪律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虚开考察费用发票冲减单位超预算接待费问题受到查处。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对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监管不力,石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甘肃省委始终牵住抓牢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在落实责任、强化问责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制度、办法、措施。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省委提出了落实主体责任“866”评价标尺,即以推动做了多少部署、问责追了多少责任等“八个多少”,是不是做到了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等“六个做到”,是否做过谈话提醒、履责报告等“六个是否”来衡量、评价和检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引导督促各级党委(党组)把主体责任落细落小落实,从而真正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今年上半年,省委主要负责同志约谈省管干部96人次,省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干部46人次,省委常委同志都结合各自分工履行主体责任。省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中,将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市州和省直部门直接评定为“一般”等次,并取消其班子及主要领导政绩考核评优资格。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甘肃省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坚持“一案双查”,一律从严问责。

  ——兰州市纪委严肃查处了七里河区八里镇纪委原书记郑君、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纪工委原书记汪华履责不力等问题。

  ——白银市纪委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导致班子成员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发生违纪问题的3个市管领导班子和25名领导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并对11个单位进行了通报。

  ——武威市对今年以来因履职不力、滥用职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203名责任人进行问责。

  ……

  问责一例,警醒一片

  对发现的问题只有严肃问责公开曝光,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倒逼责任落实。基于这样的认识,甘肃省纪委出台《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曝光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办法》,在甘肃廉政网和省内主要媒体设立“曝光台”,对典型案例及时晒出,对涉及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曝光。

  不久前,甘肃省纪委通报了6起问责典型案例,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切实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今年5月,因下属人员严重违纪,卓尼县洮砚乡党委原书记赵某、乡纪委原书记康某被问责。此前,洮砚乡古路坪村古路坪组包组干部郭聚财因挪用、克扣、滞留灾民生活补助资金5.564万元以及违规确定精准扶贫对象被查处。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赵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洮砚乡原任党委副书记、乡长、副乡长等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该乡原纪委书记康某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甘肃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从这些案例中汲取教训,把自己摆进去,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以责任担当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全省各级纪检机关在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通报力度,对履责不力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充分发挥“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作用,持续形成强有力的警示震慑效应。

  甘肃省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较真碰硬,对监督执纪问责中发现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问题,严格依照《问责条例》追究责任。同时,坚持抓早抓小,对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或减少党员领导干部因履职不力受到责任追究,体现组织的严管厚爱。

  结合实际,建章立制

  为推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落地生根,8月11日,甘肃省委正式印发《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成为甘肃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共5章30条,全面贯彻中央精神,落实问责条例规定的内容;同时结合甘肃实际,对问责条例规定中较为原则的内容,如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细化和拓展。

  甘肃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脱贫攻坚是甘肃的“一号工程”,需要各级党委强化责任担当,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部署。如果在扶贫工作中出现领导不力、贯彻不实,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影响脱贫攻坚的整体进度等问题,党委岂能推卸责任?为此,在《实施办法》第八条中,明确将“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等作为“党的领导弱化”的问责情形之一,突出了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

  《实施办法》还结合实践,在责任认定上进行了探索。比如,某位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还应不应该追究责任?这是问责工作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党组织进行问责,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该班子成员个人进行问责。而且列出了“免责情形”,提出“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问责”。

  同时,甘肃省纪委要求,对于那些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要及时开展谈心回访,既帮助他们认清错误、找到差距,吸取教训、积极改进,又引导他们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履职尽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将问责后心理上形成的“负能量”转化为积极向上的“正能量”,让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真正把责任扛起来、履行好,为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记者 林治波 曹树林)

  《人民日报》(2016年11月01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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