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宾馆自2014年10月16日成立后将厨房部外包。李某进入厨房部工作。厨师长胡某承包厨房部,负责整个厨房部的运作,向李某发放工资,李某的考勤、请假及工作安排均由胡某负责。李某在工作期间作为宾馆人员参加过健康体检及宾馆组织的厨艺大赛等,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相关事宜时,宾馆为其出具工资相关证明。李某向所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宾馆之间自2014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李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查明某宾馆与厨师长之间达成了承包协议,将厨房业务承包给了厨师长,由厨师长提供食堂餐饮服务,承包费用包含后厨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等一切开支。厨师长胡某自行招募并直接管理、安排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胡某确定并予以发放,工作人员的请假、调休也均由胡某负责,同时李某也并未举证证明其受宾馆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约束,因此李某、宾馆双方并未形成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及人身隶属关系。厨师长在宾馆“包厨”事实清楚,亦属于餐饮行业常有的现象。李某主张宾馆与厨师长之间系委托关系,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李某提供的工资证明、体检档案、荣誉证书等,应是宾馆与厨师长履行承包合同期间,从工作要求、人员管理等方面考虑,进行必要的规范管理,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内部控制关系。李某要求确认与宾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酒店、宾馆等单位将厨房业务外包的现象,在行业领域较为常见。承包人多为厨师长,其承包后厨期间,对人员安排,职责分工等均系自主决定,包括招用后厨工作人员、对其指挥、管理,向其支付工资等。酒店、宾馆作为餐饮服务单位,对后厨人员健康体检、表彰餐饮厨艺技能优胜者,是对酒店餐饮服务安全等方面的必要的保障监督,具有合理性,不足以认定酒店与后厨人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和经济从属性,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当然,如果承包协议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如果承包人招用的厨房工作人员是酒店内部职工,或者以酒店名义对外招聘,则应认定酒店与后厨工作人员存在用工合意,双方可能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