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饮料,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豆制品,调味品9大类食品1206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饮料,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4大类6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超限值、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的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01
标称白河水色饮用天然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02
汉中中盛淳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红薯,1批次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03
西安市新城区品番小茄甜品原料经销部在淘宝网上(网络店铺名称:番茄美食烘焙坊)销售的标称枣庄堡兰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焙元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物黄油(食用油脂制品),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04
汉中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汉中市巴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汉江春+图形牌西乡特炒,1批次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汉中市巴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05
紫阳硒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康稀硒泉水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紫阳县锄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稀硒泉包装饮用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06
洋县菜肉生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1批次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毒死蜱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违规使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过氧化值
(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反映了食用油脂新鲜度和氧化酸败程度,一般来说过氧化值越高其酸败度越厉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瓜子类中规定过氧化值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80g/100g。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也可能是终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氧乐果
氧乐果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主要用于防治吮吸式口器害虫和植物性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氧乐果在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茶农违规使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镉
(以Cd计)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规定,镉在农产品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05mg/kg。农产品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种植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镉对人体具有慢性蓄积性的危害,长期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脏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
原标题:《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