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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康县城关镇南街政协新住宅楼一楼门面共14间(变卖)的公告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7-23 12:38)
文章正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变卖被执行人王转林名下位于康县城关镇南街政协新住宅楼一楼门面共14间的公告

【变卖】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82110时起至2021102010时止(公告期15日,变卖期为60日)(延时除外)在司法变卖(变卖)网络平台上(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939/07,户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转林名下的位于康县城关镇南街政协新住宅楼一楼门面共14间(房产证号:康县房权证城关私有字第05160号,建筑面积522.60平方米)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一)、位置:位于康县城关镇南街政协新住宅楼一楼门面,位于康县燕河西路;

(二)、房屋状况:

1、房产证号:康县房权证城关私有字第05160号:王转林单独所有,规划用途为商业。

2、建筑物状况:主楼高6层,钢混结构,建成于2010年。外墙为防水涂料饰面。变卖对象居于第1层,门朝南,层高约3米。分割为若干商铺,隔间布局,每间商铺外设卷闸门,通水、电、暖等。

(三)、房屋总面积

建筑面积共计522.60平方米。

(四)、变卖预交款及竞价规则:

变卖预交款2424864元;加价幅度12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82016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特别提示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特别提示:五、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预计数额不小)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变卖前向陇南市(康县)房管、国土、税务、水务、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自行详细查询,与变卖人无涉。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2019412即该变卖财产被查封前,全部或部分承租被变卖的土地、房屋,至今仍在承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变卖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整体有优先购买权,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2021818前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证明交承租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租赁合同等有关的书面材料审查确认,确认后须参加竞买。未参加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自行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院不再提醒。

证据不足不能确认有优先权的不限制是否参加竞买,如参加竞买,不享有优先权。

八、变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交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变卖预交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陇南武都东江支行,账号:(27301001040000626),并注明“执行案号:(2020)12执恢20;款项性质:变卖余额。”

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九、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十、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939-8386529(王法官)19939358101(李法官)

 网拍监督电话:0939-8386529

 淘宝网络司法变卖平台服务专线: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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