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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0-09 02:21)
文章正文

现将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商南县绿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面粉)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抽检不合格批次面粉实际上是2024年4月27日生产的规格25kg/袋的特一粉分装的,分装日期是2024年5月8日,这批次特一粉共计生产90袋(规格25kg/袋),其中把一袋分装成5袋(规格5kg/袋),规格为25kg/袋的特一粉销售价95元/袋,规格为5kg/袋的特一粉销售价28元/袋,截止6月17日已全部销售完。在规定期限内也没召回已销售不合格批次的特一粉。

(三)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一是能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是发布召回公告,对已销售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三是积极排查导致出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积极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并从新送检一批产品,均已达到合格产品。

二、丹凤县武关民乐蔬菜专业合作社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木耳)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明,丹凤县武关民乐蔬菜专业合作社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木耳63斤,购进价为26元/斤,销售价为30元/斤,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890.0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排查导致出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积极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并能及时发布食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涉案货值金额小,危害后果轻微。

三、山阳县裕恒干鲜菜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黄瓜)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

山阳县裕恒干鲜菜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黄瓜)共购进15件,购进价是40元/件,20斤/件,该批次黄瓜于2024年6月5日全部销售完,无投诉举报和不安全事故发生。

(三)处罚情况

山阳县裕恒干鲜菜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黄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山阳县裕恒干鲜菜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瓜)的行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非经营环节原因。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销售该商品,发布召回公告,与供货商联系,说明商品不合格情况,今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继续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

四、山阳县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乌鸡)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山阳县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乌鸡10件(3.95千克/件),售出39.5千克,无库存,发布召回公告,无召回食品。

(三)处罚情况

山阳县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乌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乌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非经营环节原因。该公司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不合格批次乌鸡,并将抽检结果向供货商进行了反馈。该企业表示今后继续作好进货时索证索票等工作,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五、山阳县万爱特色干鲜批发楼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案(大葱)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农药噻虫嗪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山阳县万爱特色干鲜批发楼购进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大葱50千克,全部售出,无库存,发布召回公告,无召回食用农产品。

(三)处罚情况

山阳县万爱特色干鲜批发楼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非经营环节原因。该公司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大葱,并将抽检结果向供货商进行了反馈。该企业表示今后继续作好进货时索证索票等工作,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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